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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司法所法律护航促进农村特色产业腾飞

发布时间:2014-09-03 来源:市创文办 [关闭]

6月5日,龙口镇松岗村经济合作联社草蜢养殖示范基地(下称基地)正式挂牌成立,该基地的诞生、成长与发展,充分体现了龙口司法所用法律护航农村特色产业发展的司法行政职能。

一、转变村民“牙齿当金使”的固有观点,协助起草和签订书面租地合同

龙口所工作人员在开展农村法律宣传工作时,了解到松岗经济合作联社与村民达成口头协议,约定以每年1万元的价格租用村民12亩岗田,用于成立草蜢养殖示范基地,租期为三年,部分村民认为租地期限短,口头约定即可,无需签订书面协议。为避免双方日后发生矛盾,龙口司法所工作人员耐心向村民解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事实和法律相结合,通过案例分析讲解了合同的效力及履行等内容,最终说服村民同意将口头协议转为书面合同。为更好发挥合同作用,司法所工作人员协助双方起草了租地合同,明确权利义务,源头上减少了因约定不明而产生的纠纷。

二、用“法无明文规定则不禁止”法理,打消村民顾虑保特色产业发展

“兴元兵后伤阴阳,和气蛊蠹化为蝗。始自两河及三辅,荐食如蚕飞似雨”。自古以来,蝗灾屡见不鲜,蝗虫大量吞食农作物的历史教训历历在目,农民总是闻蝗色变。在基地如火如荼开展生产的时候,部分村民眼见每一养殖大棚里面有成千上万的草蜢,便开始担忧草蜢大规模飞出养殖棚,对农作物造成毁灭性灾害,要求停止养殖。针对村民的顾虑,龙口司法所召集部分村民代表到基地参观,让村民先观察大棚的结构,介绍各项防护措施,再从法律的角度向村民解释“法无明文规定则不禁止”的民法精神,明确指出法律没有规定禁止养殖草蜢,村民无权要求养殖户停止养殖;同时要求基地养殖户签订责任书,明确管理责任,若因草蜢养殖管理不善对农作物造成损害的,养殖户必须承担责任。通过对双方进行宣传与解释,村民们放下恐蝗的“心头大石”,表示理解并支持该产业的发展,养殖户也承诺会加强管理,防止损害农作物的现象发生。

三、规范销售合同,养殖户“安乐茶饭”无法律之忧

随着养殖基地的发展壮大,不断有外地商人到基地进行买卖活动和经验交流。考虑到养殖户的法律意识较薄弱,龙口司法所工作人员主动提醒养殖户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应注意的一些问题,特别针对价格浮动、数量等容易出问题的环节进行了深入透切的讲解;在汇总养殖户需求后,专门制订了一份买卖合同模板,供养殖户参考使用,最大限度地解决了养殖户在法律方面的担忧,让养殖户能安心投入生产。

在法治日趋规范的今天,农村产业运作离不开法律的护航,龙口司法所在司法行政进村(居)工作上做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和创新,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法制宣传和法律保障职能,运用法律手段为农村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保驾护航。